总局拟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http://www.dsblog.net 2026-05-15 11:59:17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统一执法尺度,增强裁量公正性与可预期性,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
2026年5月14日
附件1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度、衡量。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依据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四)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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