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宣判一涉案达2.78余亿元的网络传销案
http://www.dsblog.net 2014-03-31 11:08:08
4年时间里,发展会员7.3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2.78余亿元。3月27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林某、王某共同出资200万元成立了江西新欣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林某为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1日,该公司更名为新泽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某还先后招募了被告人陈某、胡某、董某等出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分别从事公司企划、培训、管理下线会员等工作。上述被告人注册会员后,也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下线会员。
在2008年到2009年2月期间,新泽兴公司与福清市新大泽螺旋藻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新大泽牌螺旋藻系列产品的全国总经销合同和补充合同,成为新大泽公司生产的新大泽牌螺旋藻片剂大陆地区的总经销。
一切准备就绪。在上述被告人的协助下,林某以销售新大泽螺旋藻等产品为名,通过召开健康推广会、组织会员旅游、举行申请直销牌照仪式等方式,夸大螺旋藻等产品的功效和盈利前景,讲解公司奖金制度,混淆新大泽公司与新泽兴公司的关系,开展传销活动。2012年3月,林某又建立了消费增值平台,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此期间,被告人司某、万某、帅某等通过购买螺旋藻产品,注册成为会员,并在湘、黔、鲁等地积极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至少三层三十人以上,从中牟利。直至2012年6月案发,林某等人被抓获,新泽兴公司共发展会员73042人,收取会员交款、培训费共计2.78余亿元,支出合计2.16余亿元,结余资金0.61余亿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等16名被告人以购买新大泽牌螺旋藻等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据此,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王某、陈某、董某4名主犯5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分别并处5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金。11名从犯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此外,还有一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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