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经营 “大学生传销案”嫌犯被起诉
http://www.dsblog.net 2008-08-14 14:57:59
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南京大学生传销案”两涉案犯罪嫌疑人,昨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指控:两名犯罪嫌疑人组织大学生进行传销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两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为:43岁的王某,中国台湾人;24岁的梁某,河北人。他们的落网,源于今年我市工商、公安等部门联手查处的一起传销案件。当时,王某是这起传销活动的幕后组织者,梁某则是涉嫌传销公司负责人。
这起传销大案中,共有834名受害者,除了一名是高一学生外,其余全是来自南京各高校的在校大学生。
市检察院公诉处负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王、梁二人涉嫌组织大学生参加传销的手段极其隐蔽——他们以某商贸公司进行“暑期实践”、“增强人生阅历”等为名,实质上从2006年9月开始,就拉拢大学生参加传销组织。
他们组织传销的手法有3种——一是称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采取学生拉拢学生的手法发展下线,向每人收取150—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二是让学生购买公司KING卡,取得参加公司活动和销售产品的资格;三是以招募商品和项目合作者为名,收取权利金。
工商、公安等部门侦破此案时发现,这家商贸公司已发展下线834名,涉及南京33所高校。其中,10多名大学生由于沉迷其中,先后办理了退学、休学手续。此次被检方提起公诉的梁某,此前也曾就读南京某知名高校,因为传销而选择退学。
案发后,王、梁二人被警方刑事拘留,涉案受害大学生全部被解救。市工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已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除没收该公司所有非法所得外,处以200万元罚款。
“他们的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我们从办案中发现,他们为控制参与传销的受害在校大学生,除采取‘精神控制’外,还有变相体罚等行为。”办案检察官说,王、梁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如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将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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