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非法吸收4812万 主犯津门落网领刑
http://www.dsblog.net 2008-12-03 13:57:07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3日电:三女一男利用大连某公司的非法传销网络,在本市河西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一年多来,该传销组织发展“团队”数十个,吸收钱款4812万余元。经群众举报,该传销团伙被警方一举捣毁。近日,法院一审判决,4名主犯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2006年,被告桑某(女)、王达(化名)通过李某及被告杜某(女)介绍加入大连某公司的传销网络,以推销保健品为名,进行传销活动。自2006年5月开始,桑某、王达积极发展传销下线,形成一个传销网络,涉及几十个“团队”,参与人数达千余人。
其运作模式为:参与者交钱入单,每入一单需交人民币2900元,除得到保健品外,每周还可得到返利人民币350元,连续返款20周或34周不等,介绍其他人入单还可得人民币350元的介绍费。其间,桑某在本市河西区绍兴道等地通过讲课形式进行宣传,发展传销下线,王达负责管理入单款,杜某负责排单,并由另一被告王玲(女,化名)向公司报单。入单人将单款打入王达控制的银行账户,再由该账户将入单款汇入该公司,最后由该公司向入单人发放返款。经本市司法鉴定中心审计,在2006年5月至8月31日间,王达控制的银行账户共收取群众入单款人民币1935万余元。
2006年9月份开始,桑某、王达经与大连公司协商后,不再将入单款汇往公司,而是由被告桑某、王达直接收入入单款,自行向入单人返款,只将总入单款的20%汇入公司账户,作为购买保健品的货款。桑某仍继续负责发展下线入单,王达仍继续负责管理入单款。因不再向公司报单,杜某、王玲不再参与。经本市司法鉴定中心审计,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4月(案发前),桑某、王达共收取入单款人民币2877万余元。
后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被告杜某、王玲抓获归案,并在王玲协助下抓获王达,后桑某亦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4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属非法传销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法院判决:被告桑某、王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分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杜某有期徒刑8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王玲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4被告已向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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