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警示非法集资 描述涉众型经济犯罪形态
http://www.dsblog.net 2007-02-04 14:04:13
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负债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2.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3.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4. 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公安部具体描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常见形态:
1.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2.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3.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4.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5.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6.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7.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负债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2.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3.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4. 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公安部具体描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常见形态:
1.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2.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3.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4.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5.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6. 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7.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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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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