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健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管理规定出台
http://www.dsblog.net 2019-12-26 10:45:00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后,应当针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帮助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和报告情况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或未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列为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定期开展自查或未提交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查的,可以组织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以外的特殊食品经营者的自查管理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庶正康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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